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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机构简介 > 部门职责 > 镇江市拍卖行  

    1、依据《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开展各类拍卖活动。
    2、积极开展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处理物资、执法部门的罚没物资、运输部门无主物资、保险部门理赔物资以及依法规定在执行中破产企业的物资等可变物资和车辆牌照、电讯设备号码、市场摊位和无形资产的拍卖活动。
    3、开展对经营不善的中小型工商企业的积压、清仓、超储物资及各类生产、生活资料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活动和不动产的拍卖活动。
    4、承担专利权、经营权、著作权等以及对油品、名人字画等具有收藏价值物品的拍卖工作。
    5、遵照拍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开展拍卖行业理论研究、交流。 

 

 



总 经 理 室 5282587
业 务 一 部 5282563
业 务 二 部 5282572
业 务 三 部 528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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