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 100 平方米 (含 100 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 18 元,每超过去 50 平方米 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5 元。
*以上公示价格如有改动,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