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置换过程中的器具改造费用
凡符合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使用性能的居民生活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其改造费用由天然气经营单位负责,居民不承担任何改造费用;已到国家标准规定报废年限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以及确实无法改造的进口等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天然气经营单位应当动员居民重新购置,并为居民提供方便,免费安装。除居民生活外的其他所有用户的燃气器具的新增、改造,由天然气经营单位根据建安工程的预(决)算与用户签订合同(或协议)或协商确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2、民用管道燃气工程设施安装费标准
根据省有关规定,取消煤气安装建设费3800元/户和液化气安装建设费3400元/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鉴于我市管道煤气、管道液化气、天然气已“三气合一”成立镇江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燃气管网建设工程投入较大,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统一制定民用管道燃气工程设施安装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户(不含灶具费用),属企业经营性收费。此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取消煤气复装费1000元/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市物价局镇价处[2002]95号)。统一制定民用管道燃气移装费,收费标准为800元/户(含100元撤除费),属企业经营性收费。
*以上公示价格如有改动,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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